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平稳交接
(一)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交接清单,明确交接的工作明细和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时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做到依法履职,不留安全隐患。自交接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申请,交接之日前已受理的,原则上由各级气象部门继续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上述事项的交接工作,原则上要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二)规范防雷单位资质管理。从交接之日起,建设工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各级住建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防雷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应当督促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落实防雷工程施工技术标准。
(三)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符合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文件资料作为防雷装置工程验收材料之一。防雷装置验收后方可进入项目竣工验收,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切实履行防雷装置专业检测资质单位行业监管责任,配合住建部门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资质单位依法诚信提供检测服务。
(二)创新监管方式。各级气象、住建要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配合,强化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气象、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雷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标准,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大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和惩戒力度,提高防雷减灾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意识。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气象、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许可(或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建立共享机制。
(四)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气象、住建、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防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威慑力。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一)气象、住建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全市网上办事大厅,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要在“一网式”网上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五、加强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气象、住建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相应部门合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气象、住建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政府规章,及时调整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规范、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三)各级政府根据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经费,为相关部门开展审批、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